在网站上的产品信息上经常看到防爆产品的适用环境里这样写的“适用于1区、2区危险场所; ⅡA 、ⅡB类爆炸性气体环境” 其中IIA、IIB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已经介绍过了。现在介绍一下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、1区、2区的划分。
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采用与IEC等效的方法。国家标准GB 50058-92中规定,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大小,划分为0区、1区、2区三个级别,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、11区两个级别。
0区: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
1区: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
2区: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,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
10区: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
11区: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
21区: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,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
22区:具有悬浮状、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,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,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
23区:具有固定状可燃物质,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
国际上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
国际上各主要工业国家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,基本上可分两种意见。
一种以IEC(国际电工委员会)为代表,包括德国、英国、意大利、日本、澳大利亚等国,对气体划分为0区、1区、2区,对粉尘划分为10区、11区。其定义与IEC基本相同(可参见我国对各区域的定义,我国等效采用IEC标准)。
另一种为美国、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划分,以NEC(美国国家电气规程)的定义为代表,对气体划分为1区、2区(没有0区),对粉尘也划分为1区、2区。
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大致如下:
气体:IEC0区、1区——NEC